一、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儲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從事畜禽養殖,不得隨意棄置和處理病死畜禽。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或者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違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當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7.《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動物飼養場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8.《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且保持正常運行,未建的則應委托有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9.《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置、處理畜禽尸體、糞便、污水等畜禽養殖廢棄物。鼓勵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理、利用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或者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
(一)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模式
1.糞污全量還田模式:適用于生豬和奶牛養殖場戶。養殖場產生的糞便、尿和污水集中收集,全部進入氧化塘貯存,氧化塘分為敞開式和覆膜式兩類,糞污通過氧化塘貯存進行無害化處理后還田利用。
2.糞便好氧堆肥模式:適用于雞場、肉牛或羊場等。固體糞便經好氧堆肥(覆膜覆土)無害化處理后,就地農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
3.糞污厭氧處理模式:適用于液體糞污較大的生豬和奶牛養殖場戶或養殖密集區第三方集中處理。收集周邊養殖場糞便和污水,進行高濃度厭氧發酵,沼氣發電上網或實現場區電力供應,沼渣、沼液還田利用。
4.糞水肥料利用模式:適用于規模生豬場或奶牛場。液體糞污經厭氧發酵或氧化塘處理儲存后,在農田施肥和灌溉期間,將無害化處理的污水與灌溉用水按照-定的比例混合,進行水肥一體化施用,固體糞便進行堆肥發酵就近還田利用或委托他人進行集中處理。
5.糞便墊料利用模式:適用于肉牛場和羊場。養殖場產生的牛羊糞在飼養圈舍或運動場作為養殖墊料,根據牛羊飼養周期和當地糞肥施用季節,待糞污發酵腐熟后還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
(二)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
1.漚肥技術。也稱為堆漚技術,將畜禽糞污、秸稈等有機廢棄物混合后集中堆放,物料含水率宜為45%—65%(物料混合好后,用手攥緊有水從指縫滲出,拋落在地上時,自然裂成大塊),堆成條垛式,表面鋪設一層秸稈、腐熟料、塑料膜或土壤等遮蓋物,堆漚時間一般不少于90天。常見堆漚設施為半開放式堆漚池,一般設置在養殖場戶內,必須具有防雨、防滲、防漏等功能。
2.(覆膜)堆肥技術。將物料堆制成長條形堆垛,通過人工翻堆、專用翻堆機或翻斗車進行機械供氧的好氧發酵過程,也可以在堆體表面覆蓋一層專用分子膜,使其形成一個密閉環境,減少污染氣體排放,并在堆體底部通過曝氣管道供給氧氣,促進物料快速腐熟。條垛式堆肥翻堆頻率大約為每周3—5次,整個發酵過程需要30—60天。
3.貯存發酵技術。將畜禽養殖糞、尿、外漏飲水、沖洗水及少量散落飼料等的混合物全量集中收集(液態糞污)或將糞污固液分離后的液體,在敞口、封閉或半封閉貯存條件下伴隨好氧、兼氧或厭氧發酵的過程。常見的有舍內深坑、氧化塘、密閉罐或覆膜塘(如黑膜厭氧塘)等。糞污在氧化塘或深坑中貯存發酵的時間總和不少于180天,在封閉貯存設施中貯存發酵的時間不少于90天;加入微生物菌劑發酵后作為基肥使用時,可適當縮短貯存期。
4.厭氧發酵技術。厭氧發酵是將畜禽養殖糞污,經過除雜、調質等預處理后,置于密閉設施中在厭氧微生物作用下進行穩定化、無害化處理,所產生沼氣作為能源、沼液沼渣作為肥料。規模以下養殖場糞污厭氧發酵的總固體濃度以不超過8%為宜,推薦采用常溫(環境溫度)和中溫發酵(36℃左右);常溫發酵周期(水力停留時間)不少于56天、中溫發酵周期不低于21天,可通過發酵設施保溫和加溫(如太陽能加溫)保證發酵溫度穩定。
5.臭氣減控技術。養殖過程中多個環節都有臭氣產生,減少和控制臭氣主要從動物飼料、圈舍環境、清糞方式和糞污收集處理等方面綜合治理,通過快速清理糞污、全量密封貯存、減少臭氣外溢;噴灑抑臭微生物菌劑、降低舍內環境臭氣濃度;固體糞污快速進入好氧堆肥狀態,形成腐熟堆肥,抑制臭氣產生;液體糞污經過深度厭氧發酵過程,形成腐熟糞水,減少臭氣排放。
6.畜禽配套消納用地標準。以土壤氮素計算,糞肥利用比例50%,當季利用率為25%時,大田作物(小麥、玉米等)“固體糞污堆肥外供+肥水就地利用”的平均每頭豬當量配套消納用地0.43畝,其他畜種折算成豬當量進行計算分別為奶牛2.8畝/頭、肉牛1.43畝/頭、肉羊0.172畝/只、家禽0.0172畝/羽;畜禽糞肥施用于經濟作物(蔬菜、果樹等)的,可適當提高糞肥施用量。
三、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告知事項
1.畜禽養殖場(戶)必須承擔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主動履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2.畜禽養殖場(戶)要依法嚴格落實三同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嚴禁亂堆亂放、偷排直排、污染環境。
3.畜禽養殖場(戶)要根據相關規定,科學合理設計生產工藝,配建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糞污處理設施設備并確保其正常運行,糞肥就地就近還田利用,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處理。
4.畜禽養殖場(戶)要根據當地土地承載力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要求,通過自有土地、流轉或協議土地等方式配套足夠的消納土地將糞肥進行利用。
5.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內容包括:糞污產生量、清糞工藝、糞污去向、利用方式、消納土地面積、種植作物情況,以及輸出時間、接收單位(姓名、聯系電話等),如實填寫,存檔備查。
6.畜禽養殖場(戶)的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利用,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等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及時排除危害,依法消除影響。
7.具備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條件的地區,畜禽養殖場(戶)應委托第三方集中處理;不具備條件的,按照相關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亂扔亂丟病死畜禽。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臺賬,規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措施。
8.畜禽糞污處理利用場所要加強通風、防火、墜落等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制作適合本養殖場(戶)的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等安全警示圖形符號,并在畜禽糞污貯存池、沼氣設施等場所進行明確標示,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切實負起生產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9.畜禽養殖場(戶)不履行上述告知事項、造成環境污染的,將依法采取罰款、關停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
以上法律、規范和標準如有變化,以最新發布的為準;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以其相應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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